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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致人死亡的宠物的主人的刑事责任,存在哪些障碍?

发布时间:2024/5/20 9: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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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致人死亡的宠物的主人的刑事责任,存在哪些障碍?

  新闻上不时见到狗主遛狗不牵绳,导致宠物狗伤人致死的案例,但是少见狗主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在管理宠物狗不当,导致狗伤人致死的情况下,追究狗主的刑事责任,存在哪些现实或理论上的障碍?

  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不作为导致他人死亡。似乎没什么障碍

  这个问题涉及到三个核心问题:民刑交叉、公权与私权的衔接、法官的职权边界。

  这三大核心均可以作为论文来展开,太过纷繁复杂,以民刑交叉为例。

  公安在面对合同一方违法犯罪时,该如何处理成为了难点,因为这会涉及到公权的滥用,即以权谋私,甚至成为一方的保护伞——扫黑除恶的对象。对此,公安部、最高检发布了三份文件要求公安机关严禁非法干预经济纠纷问题。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1989年3月15日)《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1992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对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通知》(2002年5月22日)随后,公安机关在介入经济犯罪方面变得格外谨慎,但实践中仍不乏有些受到诱惑的、思想立场不坚定的办案人员依旧违法操作,对公安队伍的形象产生了极为不好的影响。因此,私权转公权、民事转刑事目前在实务界是头等的难点和痛点。去年「郎某、何某涉嫌诽谤“自诉”转为“公诉”案」的出现一时间让实务界和群众感到了满满的希望和正义,但真正意义上的推动民刑交叉,实践中仍有很长的道路要走。所以,在这里我不做过多的阐述。这里简单介绍一下,民事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说得通俗点便是「民不举、官不究」。这是十分朴素的法律思想,放眼全世界,均存在这样一个问题,我们很难说这种论调对还是错。其精炼地的反映了司法行为被动性的特点以及近代社会所崇尚的控制公权、意思自治等理念,但另一方面,因经常有官僚以之作为徇私渎职的开脱,在用语习惯上,此语又常带有贬义色彩。

  民众的朴素情感往往在乎后者而不在乎前者,因为他们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公权力的限制,在他们眼里公权力是主动的,公权力是放大的,即有违法就要惩处、有犯罪就要查处,有案件就要审理。可见,民众的偏见很少会认识到公权力资源的有限性这一事实。说得通俗点实践点,民众会认为别管法律怎么规定我们私下能解决的要法律法院干什么。

  如何反驳“人人都不犯法,那要法院做什么”?而在这背后正蕴含了处分原则的适用。这方面也有许多类似的话题,譬如「人人都遵循法律,那要法律干什么?」

  事实上,我认为每一次诉讼的背后实则是当事人穷尽私力救济的最后尝试。换而言之,每一次诉讼实则是社会其他规范失灵后的产物。倘若有更低的成本选择,更好的手段解决,理性当事人不会选择上法院解决问题。因为法院审理案子没有审限(欧美法系国家),或有审限审理和判案时间过长。(我国司法实践)

  英美法系国家起初没有审限这个制度的存在,我国很多裁判者十分羡慕这样的工作环境,但是审限背后实则是法律资源有限性与公众实现正当权益之间矛盾的产物。譬如英国2011年以来的家事审判改革首次引入了审限制度,规定了26周的法定审限,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推进。究其原因是因为进入21世纪以来,家事案件数量增多且更为复杂,家事司法系统运行呈现出大量问题,例如英国《1989年儿童法》明确指出,在任何涉及儿童抚养的问题中,法院必须顾及一般性原则,即任何判决的延误都有可能损害儿童的利益。为避免迟延,监护和抚养诉讼等案件都设有时间表,法院通过制定指导及相关规则等防止拖延现象的出现。1991年该法修改,设想将青少年诉讼案件从最初申请到最终判决的审理期限控制在12周之内。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资源的有限性与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不断增长之间的矛盾产生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审限制度实际是符合社会生产系的。因此,审限制度的存在是在资源有限性下的无奈之举,即便科技发展了,经济技术手段提高了,司法也能运用科技手段来更快的裁判了,但经济和科技发展的背后其矛盾和需求也会随之增长……这两者正如马克思所论断的那样是永恒的、不可调和的矛盾。

  因此,当回到这个问题本身,我们就会明白,并非司法不管而是资源不够,现在社会如此之卷,还是请向公安提出你的请求吧。

  什么叫做“宠物”,什么叫做“主人”。

  小区的爱狗人士全部都参与了“有组织纠缠”,人、狗皆有报酬。百度:有组织纠缠——终极暗杀

  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