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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害之侵权责任相关法律规定[动物法律]

发布时间:2024/11/2 11: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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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致害之侵权责任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动物引起的侵权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典》中有着如下的明确规定:

  首先,根据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他人由于饲养的动物所受到伤害时,从事该动物养殖或管理工作的个人就必须负责相应的侵权责任。

  然而,如果能够证明造成这种伤害是因为受害者自己的故意行为或者严重过失导致的话,那么责任方可以免除或者减少其应负的责任。

  其次,根据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只要没有对动物采取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而导致了他人的伤害,动物的饲养者或者管理者都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但是,假如能证明受害者之间的伤害是故意造成的话,责任方可以适量减轻他们所应当承受的责任。

  再者,根据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的要求,极度危险的动物如烈性犬这些禁止饲养的动物而对他人形成的伤害,都需要动物的饲养者或者管理者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之后,根据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我们可以明白诸如动物园中的动物对他人所产生的伤害,动物园方面就必须要承担起相应的侵权责任;

  但是,若能证明其已经尽力履行了管理职责且无法避免伤害的发生,则对此类事件不用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再有,依据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被遗弃、逃逸的动物在被遗弃或逃跑的过程中所对他人带来的伤害,责任方应当是动物原来的饲养者或者管理人。

  最后,根据第一千二百五十条的规定,如果第三人的过错引起了动物对他人的伤害,受害者可选择向该动物的饲养者或者管理者提出赔偿请求,亦可向该第三人提请赔偿。

  在动物的饲养者或者管理者赔偿过后,他们有权向该无辜的第三人索取赔偿。

  以上便是关于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