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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政策法律知识问答[动物法律]
发布时间:2024/12/10 12: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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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是依法应当保护的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应当依法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具体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I级、Ⅱ级保护动物,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动物,以及列入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动物。名录之外的野生动物,以及鸡、鸭、猫、狗等经过长期驯化的常见家禽家畜,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野生动物保护范畴。
2.我市野生动物保护的原则及目的是什么?
我市野生动物保护的原则是: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
我市野生动物保护的目的是:野外无非法猎捕、人工无非法繁育、市场无非法交易、路上无非法运输、餐馆无非法食用。
3.哪些行为属于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
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非法猎捕、非法人工繁育受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国家允许人工繁育的受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非法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行为;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的行为;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行为;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行为;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行为。
4.禁用的狩猎工具、方法有哪些?
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都是禁止的。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5.单位和个人可以饲养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吗?应当具备什么条件方可饲养?
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除此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市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后方可饲养野生动物。开展非国家重点、非市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需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并报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
6.他人合法繁育的受保护野生动物,可以当作家养宠物吗?
不可以。列入国家和地方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品种,即使经人工饲养繁育数代,仍应依法按照野生动物进行保护管理。
7.为什么不能购买食用“野味”?
非法来源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大多未经卫生防疫和检验检疫,食用可能引发寄生虫和传染性疾病。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自2020年2月14日起,本市禁止食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食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农贸市场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不得为上述违法食用野生动物相关行为提供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服务。餐饮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菜谱招揽、诱导顾客。违法者将受到严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8.受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能上市交易吗?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方可交易?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并依法附有检疫证明。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并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为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发布告2020年第4号公告,自2020年1月26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违反规定的,依法对经营者、经营场所分别予以停业整顿、查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9.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对野生动物交易活动有哪些管理要求?
2020年1月26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各地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实施隔离,严禁野生动物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各地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消费者要充分认识食用野生动物的健康风险,远离“野味”,健康饮食。
10.疫情防控期间,市民发现野生动物交易行为应如何举报?
社会各界发现违法违规交易野生动物的,可通过12315热线或平台举报。
11.发布交易野生动物广告合法吗?
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和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都是违法的。市委网信办、市场监管委、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将按职责分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2.我市销售受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由哪个部门监管?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检查全市药店、医院、依法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餐馆饭店等,对发现未使用标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有合法来源的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其制品的经营利用活动,依法处置并通报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事项严格依法审批,加强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和加工餐饮等违法经营野生动物活动的行为进行清理并依法查处。
13.受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寄运吗?
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使用专用标识、具有检疫证明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其制品,有合法来源、具有检疫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其制品允许寄运。
市邮政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非法寄递、运输野生动物的行为,通知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14.我市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由哪些部门负责?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是我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市农业农村委是我市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水务、邮政、海关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总责,承担属地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
15. 我市涉及陆生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由哪些部门查处?
市内六区陆生野生动物行政执法工作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承担,其他区由辖区农业农村委或区林业局的执法队伍承担。市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邮政管理、海关、动物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涉及刑事犯罪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查处。
16.市民发现生病、受伤的受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应该联系哪个部门?
如果发现生病、受伤的受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市民可以联系属地陆生野生动物保护部门,也可直接通过88908890,转至相关救护部门。
17.受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由谁审批?
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活动的审批分为国家、市、区三级实施。其中,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共计10种(类)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由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除上述10种(类)之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经营利用活动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批准;市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活动由区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18.我市陆生野生动物检疫和疫源疫病监测工作由谁负责?
市、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检疫工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发现患有疫病、疑似疫病或者非正常死亡的陆生野生动物,应当采取现场隔离、取样送检等措施,对确需进一步采取防控措施的,按照规定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农业农村、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陆生野生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由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9.我市野生动物出入境的监管由谁负责?
天津海关负责依法严格实施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货运、邮递、快件和旅客携带等方式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以及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所之间进出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管审查,发现违法问题由海关、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处理。
20.我市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水源管理由谁负责?
市水务局负责加强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水源管理和水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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